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1号
上海泉希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蟠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蟠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泉
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
二、被告上海泉希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蟠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0万元,并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上海泉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