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92号
骆红兵:
我院受理原告陶哲与被告骆红兵、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7960元(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 10000元×1.2%月利率×36个月=4920元;其中以40000元为基数,40000元×1.2%月利率×48个月=23040元);被告李文仅对该项债务中被告骆红兵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陶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骆红兵、李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