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13号
戴厚宝:
我院受理的原告濮文君诉被告戴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戴厚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濮文君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57013.33元元、积欠利息3600元,以上合计100613.3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戴厚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