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369号
洪光泽:
我院受理原告湾沚区雨凡消防器材经营部诉被告洪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光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湾沚区雨凡消防器材经营部货款23661.3元;二、被告洪光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湾沚区雨凡消防器材经营部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3661.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以年利率4.81%【3.7%×(1+30%)】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湾沚区雨凡消防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洪光泽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