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322号
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确认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集成式(方舱)核酸检测实验室合同书》已于2022年12月1日解除;二、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定作款20万元;三、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四、驳回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