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566号
崔盛宏: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诉被告崔盛宏,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盛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358922.2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6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崔盛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
三、被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崔盛宏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元,由被告崔盛宏、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