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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年】“鸠占鹊巢”十余年 聚力协作促执行

日期:2023-06-02    作者:徐雯雯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531日上午,湾沚区某社区工作人员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锦旗送到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手中。鲜红的锦旗既是对执行工作地赞扬,也是发自内心的感谢。


原来在2006年某镇政府屠宰场解体后,原本在镇政府主导下集资建设的屠宰场烧水用房共20间,由当时的屠宰户经政府允许将应当拆除的案涉房屋砖瓦自拆自卖。屠宰户自行拆除10间房屋后,将另外10间房屋墙砖就近卖给被执行人奚某自拆自卖,但奚某并未拆除,且进行维修后一直居住。后该政府将10间房屋的经营权、收益权归属托管本案申请执行人某社区。由于案涉房屋属于D级危房,申请人及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上门要求奚某拆除并搬离案涉房屋,奚某未拆除,也未搬离,经协调无果,遂起诉至本院。

经该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奚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危房自行拆除,并将该地块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但奚某仍拒不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社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在办理该案中,仔细查阅了卷宗,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联系,了解诉求。原来奚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花了不少钱维修的,对直接腾退房屋心有不甘,所以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张贴腾退公告后,奚某仍拒不履行。考虑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且纠纷由来已久,湾沚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刚亲自带队前往该镇政府,多次协同镇政府、司法所、居委会等部门,明确执行方案,形成执行合力。同时,多次前往案涉房屋给当事人耐心释法,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意识到抗拒执行不仅侵害了社区的权益也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在约定期限内主动腾空房内物品,涉案房屋得以顺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自行拆除。


该案的圆满解决避免了一味强制腾退拆除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申请人权益得以保障,有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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