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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夜闯门理论造成受伤,原因不明,谁来担责?

日期:2023-06-06    作者:奚方颖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行为人因不能理性维权经常导致冲突发生,有的甚至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七旬老太周某某与老伴曹某某因与黄某某的哥哥发生经济纠纷,而强占其哥哥办公楼长期居住。20218622时许,曹某某为泄愤在办公楼墙面上用红漆涂写侮辱性字句。黄某某看到后独自前往办公楼与两老人发生争执,周某某于事发后次日去医院住院就诊并诊断为胸腰椎骨折。事后,周某某向湾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周某某称黄某某踹门进入房间实施暴力致使其受伤。黄某某则否认推搡、殴打周某某。法院认为,事发当晚房间内无照明工具,黑暗无法目视,黄某某突然强制将门“弄”开,而已上床休息的周某某又突然起床行走,并不能排除周某某行走时不慎摔伤或与黄某某发生了身体接触而致其摔伤的可能性。无论是自行摔伤还是外力作用下摔伤,在起因上,黄某某行为与周某某的损害结果存有一定的关联性,存有过错,故酌定黄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周某某自行承担。黄某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处理矛盾一定要冷静、理智的选择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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