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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38号+公告判决

日期:2023-06-0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138号

蒋家强、蒋守成

我院受理的原告奚邦文与被告蒋家强、蒋守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蒋家强、蒋守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奚邦文财产损失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蒋家强、蒋守成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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