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89号
张伟:
我院受理的原告盛恩金诉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盛恩金货款247000元,并以24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张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