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448号
李勇:
我院受理原告何宗权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宗权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宗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元(原告预交199元),保全费260元,共计658元,由被告李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