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758号
孙贻平:
我院受理原告弋江区康城百货经营部诉被告孙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弋江区康城百货经营部货款2929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29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弋江区康城百货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元(原告预交281元),由被告孙贻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