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260号
孙家武:
我院受理原告鲍广军诉被告孙家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家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鲍广军租赁款13650元;
二、被告孙家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鲍广军以欠付租赁款13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鲍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26元(原告已预交213元),被告孙家武负担241元,原告鲍广军负担18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