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733号
郭石师、张芬桃: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石师、张芬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石师、张芬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820.41元、利息2123.04元、罚息38963.89元、复利3866.68元,共计人民币66774.02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1820.41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2123.04元为基数),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豫A6RD58,车架号LNBMDLAA4DU04067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郭石师、张芬桃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俞春艳
联系电话:0553-88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