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788号
芜湖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陶庭高与被告芜湖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陶庭高装修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以上利息按原告诉请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此后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陶庭高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6元,保全费700元,由被告芜湖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八日
承办人:李渝林 0553-881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