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45号
陈伟伟:
我院受理原告苏晓华与被告陈伟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晓华运输款38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8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晓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68元,由被告陈伟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