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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554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6-19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554号

蒋磊、张国民、李金甫

我院受理原告洪少忠与被告蒋磊、张国民、李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少忠借款本金498000元及利息30000元(该利息自2022年3月7日起算至2023年4月2日止);

二、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以49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洪少忠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9250元,保全费3245元,由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人:李渝林   0553-88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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