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42号
吴小卫:
我院受理原告茅福宝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小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茅福宝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利息58906.33元,本息合计118906.3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茅福宝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茅福宝已预交1360元,余未交),由原告茅福宝负担42元,被告吴小卫负担267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