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号
胡宣宣:
我院受理原告海口市斡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胡宣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市斡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6.16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以43006.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3006.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海口市斡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569元,余未交),由被告胡宣宣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