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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92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23-06-2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92号

向文龙

原告刘六全与被告向文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六全与被告向文龙离婚;

二、婚生子刘成由原告刘六全直接抚养,被告向文龙享有探望权,被告向文龙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刘成年满18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

三、原、被告双方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城东荷塘月色小区20幢1405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婚生子刘成,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城东荷塘月色小区11幢1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刘六全,原告刘六全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另补偿被告向文龙15万元;

四、驳回原告刘六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六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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