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92号
向文龙:
原告刘六全与被告向文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六全与被告向文龙离婚;
二、婚生子刘成由原告刘六全直接抚养,被告向文龙享有探望权,被告向文龙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刘成年满18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
三、原、被告双方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城东荷塘月色小区20幢1405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婚生子刘成,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城东荷塘月色小区11幢1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刘六全,原告刘六全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另补偿被告向文龙15万元;
四、驳回原告刘六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六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