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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6-2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1593号

芜湖波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张宏方与被告芜湖波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波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宏方所欠费用4200元,并2023年4月6日起按照LPR贷款年利率3.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芜湖波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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