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67号
芮道伟:
我院受理原告德清鹏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芮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清鹏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416.66元、逾期利息3218.59元,合计8635.25元。并自2022年11月31日起以5416.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德清鹏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余未交),由被告芮道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