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05号
芜湖县三元采石厂: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诉被告芜湖县三元采石厂;第三人:俞行,唐铖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县三元采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98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05元,由被告芜湖县三元采石厂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