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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450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6-2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450号

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徽苏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朱翠红诉被告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芜湖市徽苏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徽苏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徽苏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徽苏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700元

五、驳回芜湖市徽苏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70元,由马鞍山市漫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陶宜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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