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935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杨宗文,潘先华诉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宗文、潘先华支付装修款278756.07元;二、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宗文、潘先华支付以本金278756.0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被告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由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