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45号
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起诉: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4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