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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278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6-30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278号

汪健

我院受理原告铜陵市洋钱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洋钱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项43450.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452.52元为基数,自2023年5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铜陵市洋钱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汪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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