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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338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6-2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338号   

文霞东

我院受理原告汪凤友诉被告文霞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文霞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汪凤友劳务费1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6月1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文霞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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