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320号
王文元:
我院受理原告濮锦胜诉被告王文元金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濮锦胜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文元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