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862号
姜定才:
我院受理原告鲍正新诉被告姜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姜定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鲍正新借款和利息以及垫付款共计31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76元(原告已预交288元),由被告姜定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