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961号
章能改:
我院受理原告凤玉花诉被告章能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章能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凤玉花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并以65万元为基数,支付2023年5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55%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章能改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俞春艳
联系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