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948号
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
我院受理原告吴金海诉被告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何为峰提起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2023)皖0210民初948号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给付赔偿金51664.87元,余款由被上诉人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与周光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道辉 电话:0553-881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