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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948号公告-上诉

日期:2023-07-13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948号

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

我院受理原告吴金海诉被告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何为峰提起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2023)皖0210民初948号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给付赔偿金51664.87元,余款由被上诉人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与周光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道辉     电话:0553-881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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