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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948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7-13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948号

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

我院受理原告吴金海诉被告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何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金海各项损失40051.72

二、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金海各项损失57322.87元元

三、周光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金海各项损失34393.72

四、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吴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元(吴金海已交2363元),保全申请费1681元,由吴金海负担(受理费)945元、保全申请费1681元,合计2626元,何为峰负担(受理费)1890元,城关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共同负担(受理费)1182元,周光月负担(受理费)709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4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道辉  0553-881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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