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43号
奚之根:
我院受理原告奚邦宝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奚之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奚邦宝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1051.11元,本息合计171051.1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奚邦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80元(原告奚邦宝已预交2990元,余未交),由原告奚邦宝负担2259,被告奚之根负担3721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