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202号
陈康康:
我院受理原告王婷婷诉被告陈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康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婷婷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5月11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康康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人: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