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262号
邢全武:
我院受理原告包金金诉被告邢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金金诉被告邢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金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包金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金金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