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193号
万贤富:
我院受理原告万贤富诉被告何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
一、何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万贤富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何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万贤富支付至2023年4月10日止的利息111320元(已扣减16500元);
三、何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万贤富支付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万贤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何忠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