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358号
沈冬海:
我院受理原告尹先银诉被告沈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沈冬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尹先银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沈冬海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