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15号
张先喜:
我院受理原告李必喜诉被告张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先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必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320元,由被告张先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