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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505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7-14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505号

王云、张云云

我院受理原告盛能胜诉被告王云、张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云、张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盛能胜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云、张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盛能胜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王云、张云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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