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864号
张光金:
我院受理原告奚之强诉被告张光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
一、张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奚之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300元(已扣减张光金支付6000元);
二、驳回奚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光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