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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864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7-20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864号

张光金

院受理原告奚之强诉被告张光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

一、张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奚之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300元(已扣减张光金支付6000元);

二、驳回奚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光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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