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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21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7-14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21号

四川众成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成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成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为基数,2022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已预交4400元),由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成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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