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25号
唐志春:
我院受理的原告张志椅与被告唐志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唐志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志椅各项损失32979.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唐志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