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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213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7-1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213号

彭京京

院受理原告魏天佑诉被告彭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天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天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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