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213号
彭京京:
我院受理原告魏天佑诉被告彭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天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天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