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76号
后桂兵: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后桂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后桂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1820元;二、驳回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后桂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