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351号
王友兵:
我院受理原告张先虎诉被告王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友兵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先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66元,由被告王友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