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04号
章太宝、李艳、陈海滨:
我院受理原告查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太宝、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查富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83520元,合计本息143520元。
二、被告陈海滨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太宝、李艳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0元,被告章太宝、李艳、陈海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承办法官:郑金凤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