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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204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8-1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204号

俞善红

院受理原告张东诉被告俞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俞善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俞善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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