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00号
戴绍兵:
我院受理原告解在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戴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在保货款151884元,并以1518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解在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46元,由戴绍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