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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350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8-2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350号   

赵修华

我院受理原告许宗春诉被告赵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修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宗春借款本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许宗春的其他诉请。

案件诉讼费209元,保全费267元,共计476元,由原告许宗春负担91元,被告赵修华负担38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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